衛生局將偕同衛生福利部於本(115)年10月21日派員至本市學校稽查菸害
一、 依據本府衛生局115年10月12日中市衛保字第1150123884號函辦理。
二、 依據菸害防制法(下稱本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同法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三、 衛生局將不定期抽檢:
(一) 確認所有入口處是否已張貼禁菸標誌,如已褪色或脫落,請立即更新。如有標誌設置相關疑問,可洽轄區衛生所或本府衛生局承辦人林小姐(電話:04-22289111分機70225)詢問。
(二) 廁所、辦公室(含各級人員辦公室例如:校長室、主任室、及警衛室等),不得設置熄菸器具如:菸灰缸、熄菸筒、熄菸杯...等。
(三) 場所內不得有丟棄菸蒂情形(重點區域如:廁所、樓梯間、陽台、停車場、操場及警衛室等)。
(四) 場所內不得有吸菸行為人(包括公告禁菸人行道)。
四、 本府衛生局依歷年稽查結果,較常發現之缺失,例如:警衛人員於警衛室吸菸、警衛室有吸菸器物、廁所及樓梯間發現有菸蒂,請依法配合管理、宣導及維護無菸校園空間。
五、 學校係屬菸害防制法規定之法定禁菸場所,請依法配合辦理,違反者將依據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吸菸行為人依據本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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