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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製作之「電子煙vs加熱菸認清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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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8月24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50079004號函辦理。 二、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為協助各單位執行菸害防制業務,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特製作旨揭圖卡,內容包含電子煙與加熱菸之外觀辨識、差異比較及法律規定等。
387040000E_1150075692_ATTACH2.pdf
387040000E_1150075692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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