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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曾改分發私立學校實習年資補繳退撫基金事宜。

【教育部114年6⽉5⽇臺教⼈(四)字第1134203520A號令】
旨揭核釋令略以,退撫新制實施後,師範校院學⽣改分發⾄私⽴學校實習,實習期間占實習學校編制缺並⽐照正式教師核⽀薪給,實習期滿後經補實者,實習期間服務年資得於轉任公⽴學校教職員到職⽀薪之⽇起⼗年內⼀次全額補繳退撫基⾦費⽤本息併計年資。

因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均應繳付退撫基⾦費⽤,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爰針對改分發⾄私⽴學校實習之師範校院結業⽣補繳退撫基⾦費⽤之規範,發布旨揭解釋令。已轉任公⽴學校教職員者,得於旨揭令發布之⽇起10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費⽤;逾3個⽉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如有適⽤上述規定之教師,請檢證洽⼈事室辦理補繳年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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